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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515 添加时间:2017-12-20 】

临州办发〔2017〕265号

  

bet1365网址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et1365网址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州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调动全社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标准化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和贡献率,促进全州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4-2020)》以及《临夏州贯彻落实<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临州府发〔2015〕10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由临夏州人民政府设立。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是奖励新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者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行为,目的是鼓励企业引用或制修订更高层次的标准。

  第三条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及授奖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情况,各级别奖项可空缺。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  

  第五条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根据评审结果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州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临夏州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制定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细则和临夏州标准化专家库建设,承担申报材料接收、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标准化管理专家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的评审项目确定,并建立临夏州标准创新评审专家库,报州政府审定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负责州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八条 全州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范围: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制修订项目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

  (二)新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三)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

  申报奖励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是正式批准发布实施两年以上的标准。

  第九条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奖励范围,分别给予奖励。奖项设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共三个等级,按照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为: 

  (一)一等奖:主持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或主持国家标准制定;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际标准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

  (二)二等奖:主持行业标准制定或国家标准修订;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3项以上(含3项);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

  (三)三等奖:主持甘肃省地方标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制定或行业标准修订;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 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

  第十条 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主持单位按照其参与程度按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前五名的标准起草单位。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排序最前的单位按以上规定获得等次奖励,奖励资金由参与单位按参与程度分配。

  第十二条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金应主要用于获奖单位在标准创新、标准攻关、人员培训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及奖励对标准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个人由获奖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凡在临夏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标准化项目,符合本办法所列奖励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报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四条 申报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临夏州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临夏州综合经济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研制的标准成果(享有申报优先权)。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引领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五)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经推荐单位审核和提出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再进行申报。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如第一完成单位不具备申报资格,可依次由共同完成单位申报。

  推荐单位包括临夏州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落户临夏州的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及分委会、相关行业协会。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申报表(附后);

  (二) 申报标准制定或修订项目奖励的,应提交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证明;

  申报承担各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奖励的,应提交相应各级标准化管理组织关于同意设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报标准化示范(试点)奖励的,应提交项目确认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报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项目的,提交采标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项目总结,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 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等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中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标准文本中一致,并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七条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

  (一)受理审查。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人员从临夏州标准化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组长由具有评审经验和标准化工作经验的专家担任。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的建议、奖励等级及理由。

  (三)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项目进行审定,确定奖励方案。奖励方案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

  第十八条 奖励方案经临夏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作为评审专家或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口头、匿名或超过公示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由州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州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州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存在异议的相关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示和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由临夏州人民政府公布,并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牌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审查不严,或协助他人骗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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